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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內容 教育部95年6月8日台會(三)字第0950081972號函訂定 教育部95年8月2日台會(三)字第0950106683號函修正 教育部96年5月2日台會(三)字第0960052935號函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撙節支出與儘量利用本部所屬機關學校現有相關設施之原則,特訂定本方 案。 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本部各單位)規劃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 時,應依本方案辦理。 三、本部各單位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利用本部各單位內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 外部場地辦理。 四、本部各單位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必要時,有關場地選擇之優先 順序,規定如下: (一)本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二)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例如國家文官培訓所、人事行政局所屬訓練機 構或臺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 (三)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委外經營之場地、台北教師會館或日月潭教師會館等。 (四)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呈內敘明確實無法覓得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 所情形。 五、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經費編列規定如下: (一)使用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場地者,於其所定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編列。 (二)使用前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場地者,編列上限規定如下: 1.參加對象為機關(構)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為薦任級以下人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五十元,簡任級人員二百 七十五元;每日住宿費為薦任級以下人員一千四百元,簡任級人員一千六百元。 2.應業務需要辦理,且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之人士者,每人每日膳費為五百元;每日住宿費為一千 四百元。 3.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會),每人每日膳費為一千一百元;每日住宿費為二 千元。 前項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六、各項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相關課程與活動之規劃及安排,應依所定目標與實際需求,力求 嚴謹及核實,不得過於鬆散或與主題無直接關聯之項目,得於一日或二日內完成者,除特殊情形外,不 得規劃為二日或三日。 七、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際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八、參加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人員,不得攜眷參加。 九、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以五項自籌收入支應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依本方案規 定辦理。但由本部各單位以外機關(構)委託辦理之案件,依委託機關(構) 之規定辦理,或其他由學員、民 間之個人團體支應經費者,不在此限。 十、本部各單位向本部以外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者,其經費之 編列與執行,應比照本方案規定審核及辦理。但補助機關(構)對補助內容規定更嚴格者,依其規定。 十一、接受本部各單位委辦或補助之機關、學校及民間機構等,於本部各單位所撥給相關費用之編列與執 行,應比照本方案規定審核及辦理。 十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九點及第十點所稱機關(構),依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 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九五000五五九九號函規定,指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公務機關、公立學 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及政府捐助基金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例如工業技術研究院)。 (二)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稱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指依各執行計畫之定義或申請條件規定;未規 定者,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第二點列舉之下列三類之規 定。但不包括僅邀請國外人士來我國演講及授課者: 1.第一類:由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織聯合舉辦之國際大型學術會議。 2.第二類: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或洲區域性)正式認可在我國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3.第三類:國內自行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