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台(九0)會(三)字第九00七一六六四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教育部台會(三)字第0九二00九八四九四號函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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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部補助及委辦各機關學校團體之經費核撥結報,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三、 |
本要點所稱補助,指本部依所定之預算計畫對中央各機關、學校、所管作業基金、地方政府、國內外團體或個人,提供經費支援。
本要點所稱委辦,指本部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辦理屬於本部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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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之申請及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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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申請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一之二),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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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申請單位所提之補助或委辦案件(不含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除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外,並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二)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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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補助案件,不予補助下列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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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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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內部場地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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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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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補助案件分為下列三類,其經核定為部分補助或酌予補助者,除具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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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額補助: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全部項目或指定項目予以全部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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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分補助: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全部項目或指定項目予以某一比例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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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酌予補助:補助金額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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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委辦案件除年度預算已編列資本門預算者外,不得編列資本門經費;其編列之資本門經費,以購置與委辦計畫有關之特殊性設備為限,不得購置一般事務設備。。 |
五、 |
本部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核定情形應通知受補助或委辦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一之二),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教育部核定(全額、部分或酌予)補助經費」;補助縣市政府經費者,應敘明納入地方預算或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受補助或委辦單位應儘速依下列規定,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請撥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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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受補助縣市政府請款時,其經費如屬需納入預算辦理者,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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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費撥付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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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議定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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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個別計畫之單一執行機關學校團體為計算單位,四00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超過四00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六十%及四十%撥付;超過一千萬元者,分三期按計畫之四十%、三十%及三十%撥付,惟超過三千萬元者,得於上開撥付之比例範圍內,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請撥次一期經費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附表一),如請撥資本門經費,則另加填「教育部補助建築或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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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請撥次一期經費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附表一),如請撥資本門經費,則另加填「教育部補助(委辦)建築或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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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機關學校團體請撥經費之請款領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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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領據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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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款人除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部屬館所外,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代號、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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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各項經費之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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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項目及標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規定列支,不得另立名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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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費之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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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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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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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常門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用資本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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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本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下列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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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席費: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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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稿費: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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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審查費:審查費係本機關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委請本機關以外之專家學者審查有關計畫、稿件及案件等所支付之酬勞,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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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補助計畫之擬訂與執行為受補助機關學校團體之職責範圍,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其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本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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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委辦經費支用項目及標準應依各案決標後修正之經費明細表及契約約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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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本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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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契約約定者,本部應予收回。 |
七、 |
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涉及設備之採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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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補助計畫:本部補助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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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委辦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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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部委辦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屬本部財產,應列入本部財產帳。委辦契約內應約定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並於設備採購完竣後,編製採購清冊詳列財產明細,送本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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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計畫結束後,受委辦單位如需繼續使用設備,本部得視實際狀況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或移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財產代管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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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除受補助縣市政府已納入預算辦理之經費外,原始憑證應專款專冊裝訂;於計畫完成一個月內,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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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三之一)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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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審計機關同意原始憑證免送審者: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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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憑證送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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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額補助: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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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分補助:支出分攤表、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教育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但受補助之團體私人免送支出分攤表。 |
九、 |
補助經費之結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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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計畫執行結果如有結餘,以納入校務基金方式處理。但未執行項目或子計畫部分之經費,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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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非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及其他機關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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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額補助:計畫結餘款全數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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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分補助:計畫結餘款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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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酌予補助:除特別約定外,計畫結餘款無須繳回。 |
十、 |
委辦案件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其後續相關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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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提經費明細表: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之案件,應重提經費明細表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其經費之編列應與原招標公告內容相符且不違反採購公平原則,並於政府相關法令規定之基準範圍內編列及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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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契約之訂定: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之案件,應訂定契約以確立權利義務。但執行期間在一週以內,並為本部所轄之機關學校者,得不訂定契約,改以公文替代,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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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原始憑證應專款專冊裝訂,並由受委辦單位保管備查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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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追加減帳之約定:採購案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或公文內為追加減帳之約定,有關未執行或因業務量增減之項目或子計畫部分之經費,應以追加減帳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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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計畫結餘款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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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經常門部分依契約約定,未約定者,以不繳回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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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本門部分應於契約中約定全數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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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計畫之結報,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三之二)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辦理結報。 |
十一、 |
會計年度終了後,各計畫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得依規定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並敘明保留原因,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函報本部,經轉陳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 |
十二、 |
本部核撥之補助及委辦經費,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 |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附件(92.07.15以後適用)註:補助部分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附件(92.07.15以後適用)註:委辦部分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附表(92.07.15以後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