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項目 |
說 明 |
訂 定 依 據 |
出席費 |
本機關(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
行政院訂頒:「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 |
審查費 |
審查費係屬本機關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委請本機關以外之專家學者審查有關計畫、稿件、及案件等,所支付之酬勞,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 |
行政院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77)忠授字第一二一二0函 |
工作費(與本職有關之薪俸以外之酬勞項目)
主持費
引言人費
諮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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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計畫之擬訂與執行為受補助機關學校之職責範圍,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機關首長及人員自不宜支領工作費及其相關酬勞,若有延長工作時間,得由機關學校年度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條:「各機關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
稿費 |
本機關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若屬職責範圍,不得支給稿費。 |
行政院訂頒:「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