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單位 |
編列標準 |
定義 |
支用規則 |
一、人事費
(一)研究費
1.研究主持人
2.協同主持人
3.研究員
4.兼任研究助理
5.專任研究助理
(二)出席費 |
人月
人月
人月
人月
人月
人次 |
五千至一萬元。
四千至八千元。
三千至八千元。
三千至七千元。
參考本部約聘人員薪資,研究期程達一年以上者始得核實編列年終獎金。
一千元。 |
凡實施專題研究計畫所須研究人員之酬金屬之下。
凡邀請專家學者出席討論有關專案研究之出席費屬之。 |
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委託機關代扣繳稅款。
一、資格規定
(一)研究主持人須具備副教授(含)以上資格者。
(二)協同主持人須具備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者。
(三)兼任研究員須具備講師以上資格或博士班研究生者。
(四)研究助理須具備研究生或具有專業實務經驗者。
(五)原則上應委託具有人力之單位從事研究計畫,如確有困難則須聘用具有碩士、學士資格者。
二、各研究計畫研究人數以不超過六人為限(委辦事項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除情況特殊者外,所須費用佔總經費比例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三、支用限制
(一)本項經費不得流用。
(二)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
(三)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兼職規定辦理。
(四)同一時間內計畫主持人或協助研究人員承接二項以上研究計畫以及本部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其月支酬勞費總額以不超過本人之薪給(包括薪俸、學術研究費或專業加給),主管監督人及一般行政支援人員以支領二個計畫之酬勞為限。
(五)專任研究助理不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委託計畫。
一、應以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專案研究性質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者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則不得支給出席費,又其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給。
二、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項經費。
三、核銷時應附會議簽到紀錄,另座談會紀錄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
二、業務費
(一)問卷費
1.訪查費
2.郵費
(二)印刷費
(三)資料蒐集費
(四)電子計算機使用費 |
每份 |
依訪查內容難易而訂,每份以不超過二十元為限 。 |
係指支給調查員,為辦理調查對象之認定。
係指郵寄調查問卷所須費用屬之。
凡實施專題研究計畫所須調查問卷之印刷裝訂及相關文件之影印費屬之。 凡實施專題研究計畫所須購置或影印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或資料檢索等屬之。
凡電子計算機使用費屬之。 |
一、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項經費。
二、問卷調查應於研究計畫中敘明母群體抽樣程度及樣本分布。
三、核結時應檢附調查問卷乙份,並於收據上註明訪查時間及實際份數。
依問卷份數檢據核實報支,並檢附郵寄清單。
一、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
二、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或比議價,檢附承印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三、核結時應檢附印刷品樣本。
一、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二、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於計畫申請書中。
三、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並列入該管機關之財產目錄。
一、依各機關學校規定之收費標準編列。
二、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應以自行收款款項統一收據列報。 |
三、旅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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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費用支給標準及限制依院訂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
凡實施專題研究計畫因公所需出差旅運費屬之
。 |
一、本項費用支給標準及限制依院頒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二、已支領訪查費者,不得支領短程車資。
三、運費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據核結 。 |
四、雜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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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項總經費百分之五 。 |
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料夾、郵資、茶點、便當等。 |
一、本項經費不得流用。
二、非實施作業基金制度機關學校之行政管理費,以領據結報,有關會計事務作業依 教育部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台八十三會0六六五四五號函辦理。 年度結束遇有剩餘時應逕繳國庫。
三、實施作業基金制度機關學校行政管理之支出與審核,應切實依「教育部所屬學校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五、行政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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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期程不滿六個月者,按二至四項總經費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計畫期程達六個月以上者,按二至四項總經費百分之十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
凡機關、學校、法人因支援研究計畫所支付具不屬前述費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費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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