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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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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九十忠授字第0六八五一號函訂定
   
一、 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五天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亦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二、 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三、 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四、 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五、 各機關(構)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前述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規定」與原規定或解釋對照表
彙 整 規 定 原 規 定 或 解 釋 說 明
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問超過五天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亦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原規定:

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五天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亦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是否提供膳宿。

調訓通知增列是否屬訓練性質,以方便參加訓練人員報支費用,避免認定之困擾。
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原規定:

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相關解釋:

供膳之定義,以訓練機構或主辦機關提供便餐二餐以上者,則應認定為供膳,其膳費不得支給,若僅供膳一餐者,其膳費仍可全額支給。猻馬洏瘜q費之報支有一致性,交通費之報支宜由機關所在地為起點,其往來住家與機關間之交通費不符報支。

明確規範供膳定義為供膳二餐以上。

為使交通費之報支有一致之規定,增列為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之往返交通費。

配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訂定修正規定名稱。

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報支返交通費。

相關解釋:

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訓練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確未提供用膳者,可依規定核給膳費。獉V練期間受訓人員於週末或假日返回服務機關處理公務者,得報支往返交通費;若返回住所而未返回服務機關者,則不得報支交通費。

參照本處函釋示增列訓練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供膳、宿者,可依規定核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要求受訓人員於假日返回服務機關辦理公務者,方得報支交通費。
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原規定:

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相關解釋:

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給予公假,而如參加會議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則給予公差。至費用之支給,則視其為公假或公差,分別依規定報支受訓補助或差旅費。

參加各項研習會等屬訓練或講習性質者,自應比照訓練講習報支費用為使其費用報支有較明確之規範,增列屬訓練或講習性質者,應比照本規定辦理之。
各機關(構)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前述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相關解釋:

各機關(構)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前述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為授權並適應各機關之需要,參考曾作函釋,增列各機關得從嚴自訂內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