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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各機關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內容 中華民國91年12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會字第091008386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會字第0950006334號函修正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院授主會字第0950006334號

主旨:修正「各機關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乙份如附件,本權責分表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依照辦理。
項目
總務或清冊編製單位
人事單位
會計單位
業務單位
當事人
備註
待遇、獎金、保險、依法應提撥之退休金及離職儲金 依人事或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編製清冊(含公保、健保及代扣所得稅等資料),發放時,應通知當事人。 按名審核待遇、獎金、保險、依法應提撥之退休金、離職儲金及追補(扣)調整數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技工、工友及其他人員部分,如係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者,其審核責任由人事單位改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
婚喪及生育補助、子女育補助 依當事人申請資料處理。 審核申請案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含申請項目所附証明文件及標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未逾期或重複申請)。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於時限內按實填寫申請表,並附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不得有重複申領情形。 技工、工友及其他人員部分,如係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者,其審核責任由人事單位改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
休假補助 依當事人申請資料或人事單位提供資料處理。 審核申請案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含申請項目所附証明文件及標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未逾期或重複申請)。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於時限內按實填寫申請表,並附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不得有重複申領情形。 由人事單位列印申請表時,應送當事人確認後,依規定辦理。
上下班交通費 1、總務單位應會同人事單位查核當事人申請資料。
2、依前項資料及人事單位提供員工差假應扣減日數之資料,彙整造冊。
1、協助總務單位查核當事人是否為預算編制員額內之員工。
2、核發日數之審核。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1、當事人申請資料應經其單位主管核簽(章)後送總務單位。
2、如機關內部授權由業務單位自行查核時,應查核其申請資料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1、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於時限內按實填寫申請表,並附相關證明文件,不得有造假情事。
2、住址異動時,應即申請變更。

未休假加班費 依人事單位或當事人提出之資料造冊。 審核未休假加班申請案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含未休假加班日數及標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未逾期或重複申請)。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如由當事人申請時,應經其單位主管核簽(章)後送人事單位及清冊編製單位。 申請時,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於時限內申請,不得有重複申領情形。 1、人事單位彙總申請時,應經當事人確認未休假之日數,俾利彙編。
2、年度中退休、離職者,應由當事人申請。
3、各機關如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加班費 依當事人申請資料處理。 1、審核加班有無事先核准。
2、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負責管制員工加班之必要性及加班時數是否符會規定。 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覈實申領加班費。 技工、工友及其他人員部分,如係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者,其審核責任由人事單位改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
值班費 依值班管理單位提出資料彙編 審核值班次數、標準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值班管理單位應負責申請資料之正確性。

退休、退職及資遣給付 依退休、退職及資遣給付之核准資料處理。 審核退休、退職及資遣給付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技工、工友部分,應由總務單位負責審核。
兼職交通費 本機關以外人員兼任本機關職務 依核准之兼職人員名單、支給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造冊。 審核兼職人員身分及兼職交通費金額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依規定簽辦兼職案件。

本機關人員兼任其他機關職務
依規定轉發當事人、退還發放機關或繳庫。 依人事單位審核結果,據以編製傳票辦理。
應核對支領金額(含總數)有無超過法令規定限額。
國內外出差旅費 依當事人申請資料處理。 1、審核有無核准。
2、審核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3、審核旅費報支採用之職務等級是否正確。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旅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符合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含應附具之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是否備齊)、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負責管制出差有無必要性。 應本誠信原則,於事畢或銷差日起十五日內依規定按實填寫旅費報告表,並檢具應附之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領。 1、技工、工友部分,應由總務單位負責審核。
2、以公假登記,例如參加訓練講習等,應參照上述權責分工辦理,並依相關規定報支。
附註:
 一、 各機關之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應責成出納管理人員依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等事宜。
 二、 資訊單位提供相關資訊軟體予總務單位或清冊編製單位印製清冊,非屬清冊編製單位。
 三、 當事人收到各項員工待遇給與及相關事項之發放通知時,應核對應領、應扣金額是否相符。
 四、 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本表之規範。
 五、 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準用本表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