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院授主會字第0950006334號
主旨:修正「各機關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乙份如附件,本權責分表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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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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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或清冊編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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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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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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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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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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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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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獎金、保險、依法應提撥之退休金及離職儲金 |
依人事或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編製清冊(含公保、健保及代扣所得稅等資料),發放時,應通知當事人。 |
按名審核待遇、獎金、保險、依法應提撥之退休金、離職儲金及追補(扣)調整數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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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工、工友及其他人員部分,如係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者,其審核責任由人事單位改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 |
婚喪及生育補助、子女育補助 |
依當事人申請資料處理。 |
審核申請案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含申請項目所附証明文件及標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未逾期或重複申請)。 |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
| 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於時限內按實填寫申請表,並附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不得有重複申領情形。 |
技工、工友及其他人員部分,如係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者,其審核責任由人事單位改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 |
休假補助 |
依當事人申請資料或人事單位提供資料處理。 |
審核申請案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含申請項目所附証明文件及標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未逾期或重複申請)。 |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
| 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於時限內按實填寫申請表,並附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不得有重複申領情形。 |
由人事單位列印申請表時,應送當事人確認後,依規定辦理。 |
上下班交通費 |
1、總務單位應會同人事單位查核當事人申請資料。
2、依前項資料及人事單位提供員工差假應扣減日數之資料,彙整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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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助總務單位查核當事人是否為預算編制員額內之員工。
2、核發日數之審核。 |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
1、當事人申請資料應經其單位主管核簽(章)後送總務單位。
2、如機關內部授權由業務單位自行查核時,應查核其申請資料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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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於時限內按實填寫申請表,並附相關證明文件,不得有造假情事。
2、住址異動時,應即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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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假加班費 |
依人事單位或當事人提出之資料造冊。 |
審核未休假加班申請案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含未休假加班日數及標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未逾期或重複申請)。 |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
如由當事人申請時,應經其單位主管核簽(章)後送人事單位及清冊編製單位。 |
申請時,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於時限內申請,不得有重複申領情形。 |
1、人事單位彙總申請時,應經當事人確認未休假之日數,俾利彙編。
2、年度中退休、離職者,應由當事人申請。
3、各機關如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加班費 |
依當事人申請資料處理。 |
1、審核加班有無事先核准。
2、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
負責管制員工加班之必要性及加班時數是否符會規定。 |
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覈實申領加班費。 |
技工、工友及其他人員部分,如係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者,其審核責任由人事單位改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 |
值班費 |
依值班管理單位提出資料彙編 |
審核值班次數、標準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
值班管理單位應負責申請資料之正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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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職及資遣給付 |
依退休、退職及資遣給付之核准資料處理。 |
審核退休、退職及資遣給付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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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工、工友部分,應由總務單位負責審核。 |
兼職交通費 |
本機關以外人員兼任本機關職務 |
依核准之兼職人員名單、支給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造冊。 |
審核兼職人員身分及兼職交通費金額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
依規定簽辦兼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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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人員兼任其他機關職務 |
| 依規定轉發當事人、退還發放機關或繳庫。 |
依人事單位審核結果,據以編製傳票辦理。 |
| 應核對支領金額(含總數)有無超過法令規定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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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出差旅費 |
依當事人申請資料處理。 |
1、審核有無核准。
2、審核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3、審核旅費報支採用之職務等級是否正確。 |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3、審核旅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符合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含應附具之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是否備齊)、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
負責管制出差有無必要性。 |
應本誠信原則,於事畢或銷差日起十五日內依規定按實填寫旅費報告表,並檢具應附之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領。 |
1、技工、工友部分,應由總務單位負責審核。
2、以公假登記,例如參加訓練講習等,應參照上述權責分工辦理,並依相關規定報支。 |
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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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機關之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應責成出納管理人員依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等事宜。 |
二、 |
資訊單位提供相關資訊軟體予總務單位或清冊編製單位印製清冊,非屬清冊編製單位。 |
三、 |
當事人收到各項員工待遇給與及相關事項之發放通知時,應核對應領、應扣金額是否相符。 |
四、 |
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本表之規範。 |
五、 |
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準用本表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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