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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行政院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以台九十忠授字第000469號令廢止「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並於同日以台九十忠授字000472號函訂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稱本要點)銜接,且自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實施,其主要修訂重點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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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應目前航空公司之不同航程,刪除搭機及候機最高標準日數,改由出差人員自行擇乘最近航程並依事先簽奉各機關首長核定之出差日數辦理。 |
2. |
修正增列部會副首長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得乘頭等座(艙)位,並對簡任級部分,予以從嚴規定,除部會一級主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及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航程四小時以上人員仍乘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外,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航程未達四小時人員,應乘坐經濟座(艙)位。另增列部會首長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次座(艙)位之規定,俾在飛機上能有照應。 |
3. |
修正增列國際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奉派赴外交部所認定之戰亂地區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數額百分之六十者,得檢據覈實報支,並對調用駐外人員出差,再作更明確及合理之規範,除調用駐外人員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維持原規定按生活費日支數額20%報支外,並增列調用至駐在地區(城市)範圍以外出差者,其生活費全額支給等。 |
4. |
將現行條文有關支給特別費及禮品費之條文予以整併,並將原以美金計列,分三等(部長、次長、司長)、三級(十五天以內、三十天以內、三十一天以上)之數額,簡化修正為以新臺幣計列,分三等(同前)、二級(未達十五日、十五日以上)。另明定出國前,應先簽報預計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之行政費,經各該機關首長核准後,據以報支。並為簡化報支手續,規定禮品及交際費在支給數額三分之一範圍內之部分,得以率團人員領據報支。 |
5. |
為考慮非屬隨同前述司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國之出差人員,亦須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及交際費等,爰規定得按公差日數,由每人每日列支雜費美金十元,調整為新臺幣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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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項要點實施以來,各機關人員紛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詢問相關問題,謹將其中較常見之問題,彙整說明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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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
行政院主計處網站首頁上的「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使用不便問題? |
答: |
由於該日支數額表檔案太長,使用不便,本處已在該表增列「地區索引表」及「回索引表」,使用頗為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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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
出國、返國當日,出差人員如何報支本國境內「機關駐地」與「國際機場」間之交通費疑義? |
答: |
比照國內出差報支交通費之規定辦理,除搭飛機應檢據外,餘免檢據,均填在「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交通費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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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
日本的淡路島、馬來西亞的吉隆坡日支數額是否有誤疑義? |
答: |
本次所訂生活費日支數額,係參照美國國務院2000年5月1日所訂美國官員國外出差之日支數額辦理。其中美國國務院所訂淡路島為520美元(比「東京」316美元還高),吉隆坡為106美元(比「其他」110美元還低),經查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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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
簡任第十、十一職等人員於航程四小時以上,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其航程如何計算疑義? |
答: |
以航空公司之預計起飛、降落時刻表計算,不著陸飛行在四小時以上者,或中途雖有著陸(僅為載客、轉機、加油或其他因素停留,出差人員並未入境),但各段之飛行時間合計在四小時以上者,即可全程(自起飛地至目的地)搭乘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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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 |
到蒙古出差,其日支數額如何計算疑義? |
答: |
按中國大陸之「其他」136美元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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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 |
到國外出差前沒有結匯,而係用金融卡刷卡付費,其匯率如何計算疑義? |
答: |
仍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請參考「工商時報」金融行情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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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七: |
在國外之租車費能否報支疑義? |
答: |
租車費應由禮品及交際費項下(應檢據)或雜費項下(免檢據)支應,不得列為「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之交通費報支。但中央各機關人員如於出國前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或各地方機關人員於出國前報經各該地方政府專案核准者,得列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之交通費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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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八: |
關於駐外人員出差得否比照本要點第十六點規定,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包括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新臺幣六百元,並免檢據疑義? |
答: |
依本要點第十點規定:「調用駐外人員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其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報支。如有必要住宿旅館者,除依第八點規定者外,其住宿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報支。如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以外,當日不能往返而有留宿必要者,除交通費按實報支外,其生活費按實際日數全額報支。但最後一日之生活費應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茲以調用駐外人員在該國出差,該駐外人員並未自該國出國,爰不得報支本要點第十六點所規定之雜費。至於駐外人員依本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赴駐在地以外國家出差者,因該駐外人員已自該國出國,故得報支本要點第十六點所規定之雜費。惟該駐外人員如係隨同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國者,仍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駐外人員得報支雜費時,仍應按每人每日報支新臺幣六百元,至其匯率之換算,因各國情況不同,為資簡化,得由駐外人員檢附相關匯率換算資料逕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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