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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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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依行政院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院 授主忠字第0960000401號函修正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 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 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 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 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 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 或收據,按實報支。 七、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支交通費。 八、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 二。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 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 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 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 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者,須另檢附登機證存根。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 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十三、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 支。 十四、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 不得報支。 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 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膳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十五、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依其已到達地點,按原定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 刑責者,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其旅費。 十六、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 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十七、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項目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司機、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每日住宿費
(新台幣 )
2,000
1,600
1,400
1,2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善雜費
(新台幣)
650
550
500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