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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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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行政院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27號函
教育部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台會﹝四﹞字第0930130981號函
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壹、 出席費
一、 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本機關人員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
二、 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 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四、 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
五、 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輔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輔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
六、 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二、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七、 已支領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貳、 稿費
八、

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或定期發行刊物,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稿費。

九、 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需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該項標準之限制。

(二) 經核定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十、 各機關學校定期發行刊物,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邀請專人撰譯、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機關學校人員以編譯為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依第十一點第九款規定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二) 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該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不得支給稿費。
十一、 稿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 譯稿: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標準。
(二) 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
1. 外文譯中文六九0元至一、0四0元,以中文計。
2. 中文譯外文八七0元至一、三九0元,以外文計。
(三) 撰搞:每千字
1. 一般稿件:中文五八0元至八七0元。
2. 特別稿件:中文六九0元至一、二一0元,外文八七0元至一、三九0元。
(四) 編稿費:
1. 文字稿:每千字
A. 中文二六0元至三五0元。
B. 外文三五0元至五八0元。
2. 圖片稿:每張一一五至一七0元。
(五) 圖片使用費:每張
1. 一般稿件二三0元至九二0元。
2. 專業稿件一、一六0元至三、四七0元。
(六) 圖片版權費二、三一0元至六、九三0元。
(七) 設計完稿費:
1. 海報:每張四、六二0元至一七、三三0元。
2. 宣傳摺頁
A. 按頁計酬:每頁九二0元至二、七七0元。
B. 按件計酬:三、四七0元至一一、五五0元。
(八) 校對費:按稿酬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支給。
(九) 審查費:
1. 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一七0元,外文二一0元。
2. 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六九0元,外文每件一、0四0元。

相關附表﹁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