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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科會規定,所有支用皆需經 主持人 核可, 用人經費 請填列費用動支請示單 (表1)且將專、兼助理印領清冊(表2)或臨時工資印領清冊(表3)粘貼於費用動支請示單簽章欄上,如為臨時工資再附臨時工資工時記錄表(表4)於費用動支請示單後面; 財物採購 請填列 請購單(表5),核銷時將原始憑証粘貼於請購單上; 國內出差 請 填列出差請示單(表6),核銷時將原始憑證粘貼於出差請示單背面; 國外出差 事 先 請 填列出差請示單(表6),如搭乘非本國班機請填列申請書(表7),核銷時 請 填列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表8)並將原始憑證粘貼於背面; 行政管理費 請填列費用動支請示單(表1),且將紅色收據粘貼於費用動支請示單上而藍色收據夾於費用動支請示單背面一併核銷。經費動支時,請將刻有計劃代號、計劃名稱之印章加蓋於(表1)、(表5)、(表6)或(表8)預算科目欄內。(印章請洽事務組刻四個分送主持人、出納組、事務組、會計室各一)。上列經費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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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研究人事費 :約用專、兼任研究助理請先至研發處辦理約用申請書等資料 (表9),再填列以下單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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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費用動支請示單 (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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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如因計畫需要必須調整原核定之助理人員類別、級別,請依修訂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及研發處規定,循本校程序簽報校長核准 (表10),並請加會研發處、人事室、會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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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專任助理之勞、健保費用、年終工作獎金部分均不得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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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同一計畫之主持人研究費、專、兼任助理助學金請合併同一購案辦理,以節省行政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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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印領清冊 (表2) (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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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專、兼任助理費首次動支請款時,請附 A4紙張之約用申請書正本,並必須檢附以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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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專學生、碩士班研究生需浮貼學生證影本於約用申請書之身份證影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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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講師級:碩士班畢業證書或講師証影本( A4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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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助教級: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A4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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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級專任助理各依聘任等級附學歷證件影本( A4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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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主持人,專、兼任助理費用動支時請加會研發處、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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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專任助理請加會事務組承辦人(代扣勞保費、健保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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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臨時工資動支免會研發處、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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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印領清冊請張貼於粘貼費用動支請示單, 紙張向左邊靠齊,中間會簽各單位之欄位請以印領清冊貼上蓋住免會,改以印領清冊下方各單位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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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印領清冊上請不必留空白欄,有幾人就使用幾個橫格欄位, 印領清冊下方紙張長度請勿超出費用動支請示單下方長度 ,以利憑證屆時結案裝訂,多餘空白紙張請自行切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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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一次支領數個月份的研究助學金時,僅需填列一張印領清冊,於標頭及(時、日、月數)欄位標明清楚即可,例: 8-10月,計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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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核完印領清冊下方各欄位後,請影印一份印領清冊。(出納組將抽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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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臨時工資工時記錄表 (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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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動支臨時工資時,需另外檢附本表 (經主持人核章),請以A4紙張製作,以利裝訂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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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工作時數,請以整點計數,非整點不併計。 |
二、 |
研究設備費:填列請購單 (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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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請務必依照國科會或相關機關核定項目購買,並請檢附申請計畫時所檢送之儀器設備購置清單,以便參考。執行期滿,如研究設備費未依計畫核定清單所列之項目購置,亦未於期滿前向國科會申請計畫變更者,應依 90.5.3(90)臺會綜二字第0022043號函規定,將未購置項目之設備費繳回國科會,屆時請填列費用動支請示單,書明繳回未購置核定之何項設備、賸餘款金額。 |
三、 |
其他費用: 用人經費 請填列費用動支請示單 (表1), 財物採購 請填列 請購單(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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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請依經費核定清單內容使用。凡是需付與個人者(如專家出席費、撰稿費、演講費、施測費、閱卷費、、、等),請填列費用動支請示單,製作印領清冊, 比照臨時工資印領清冊 (表3),且加註服務機關單位 ;付與廠商者,請填列請購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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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總務處已辦妥集中採購部份(如文具、影印紙、辦公用品、電腦耗材等)需是得標廠商之發票,始可核銷,各計畫請儘量一次或兩次購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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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集中採購部份之請購案,(如影印、印刷、 郵資 等),每件收據或發票金額在一萬元以下者,併一件請購單,請購累積超過一萬元再提出申請,以簡化作業,此部份係屬零用金,憑證請張貼粘貼憑證用紙 (請購單),核章畢,請送事務組零用金承辦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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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單一廠商超過一萬元之請購案可隨時提出申請,請單獨填列一張請購單,並將該廠商統一發票或收據單獨張貼於粘憑證用紙 (請購單),俟核章畢,逕付款予該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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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填列請購單時,核章人詳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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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人:主持人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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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系所主管:系主任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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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處室、中心主管或系所院長:處長、主任或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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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採購單位承辦人:事務組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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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採購單位組長:事務組組長 |
四、 |
國內出差: 請 填列出差請示單 (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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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該計畫主持人或專、兼任助理不得支領該計畫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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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飛機及住宿費 (檢據核實列支),核銷時將原始憑證粘貼於出差請示單背面。 |
五、 |
國外出差(須計劃核定為限):事先 請 填列出差請示單 (表6), 核銷時 請 填列國外出差旅費 報告表(表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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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該計畫主持人或專、兼任助理不得支領該計畫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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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搭乘本國為限,但因故無法搭乘本國者,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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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差期間生活費頭、尾兩天須以四折計算,匯率轉換依外幣兌換水單,未辦理結匯者,依出國前一日 (如遇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結匯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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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差旅費除生活費免檢據報銷外,交通費及辦公費應檢據核銷,其中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六、 |
收據、統一發票張貼粘貼憑證用紙,驗收或證明欄請主持人核章。 |
七、 |
國科會 90及91年度專題研究計劃案經派員審查,且本校申覆結果,業於94年1月25日臺會綜二字第0940016194號函覆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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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校職員工不得兼領臨時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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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支領每月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計劃之其他酬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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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成果報告印製費,發票日期逾計劃執行期限,所謂計劃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係指計劃原始憑證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並附計劃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連同收支報告表函送該會,而非所有核銷手續可延長三個月。 |
八、 |
配合電腦作業執行期限屆滿,電腦自動管制不再受理任何請購核銷案件 ,若延長須有補助單位核淮文號輸入電腦始可再作業務,務煩請各位主持人配合。有關開放電腦網路簽證、查詢作業,請詳本室 90.9.28南師會字第2057號發予各主持人函。 |
九、 |
有關其他各項相關規定,可自行上本室網頁「法令規章篇」及「表格下載」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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