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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採購作業要點及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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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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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校各項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國立臺南大學採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二、 |
本要點所稱「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
三、 |
採購業務之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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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總務處營繕組:工程之定作及與工程有關之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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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總務處事務組: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僱傭或其他不屬工程採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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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採購業務兼有以上兩款性質者,按其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為業務經辦單位,另一單位為會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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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行政單位:依權責得逕依請購程序辦理一萬元以下之採購。(不含電氣及線路採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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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各教學研究單位:依權責得逕依請購程序辦理十萬元以下之採購。(不含電氣及線路採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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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圖書館:依權責得逕依請購程序辦理十萬元以下之書刊資料採購。 |
四、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悉依政府採購法暨其相關規定辦理。其作業方式應參考本要點簡表辦理。 |
五、 |
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依本要點簡表及下列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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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本要點第三條第四款辦理者,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授權一級單位主管代為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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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本要點第三條第五、六款辦理者,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授權一級單位主管代為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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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申請單位填具請購單、規範或圖說,簽會有關單位,奉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依業務性質,由總務處各組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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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集中採購之辦理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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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央集中採購:依「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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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校內集中採購:共通性、經常性使用之財物物品,採購承辦單位得以集中採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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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採購除依本要點第四、五、六條規定辦理外,如合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二十二條情形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簽請校長核可後辦理。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
八、 |
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得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
九、 |
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其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辦理之。
前項等標期及辦理選擇性招標自公告日至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期限,應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辦理之。 |
十、 |
辦理採購應於招標前,檢附有關文件,如:工程圖說(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施工說明)或規格詳細說明、預算表(書)、單價分析表、契約草稿、上網公告稿、空白標單、切結書、聲明書、投標須知等,簽會會計室再陳校長核定。 |
十一、 |
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其底價訂定及授權方式,如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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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等送交總務處辦理。總務處承辦單位應切實查估市價,並擬定預估底價連同資料說明以密件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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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之底價訂定,由總務長核定。五十萬元以上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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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但重複性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
十二、 |
決標後應檢附下列有關文件簽會會計室審核登記後,簽報校長核定:1契約書,2保證書,3開標記錄,4標單,5單價分析表,6施工說明書,7工程進度表,8圖說,9底價表。 |
十三、 |
採購單位彙集各單位申請購置案件應即切實查價,並依本流程規定辦理招標、採購手續。至於請購單部份應填列單價及總價金額,及廠商名稱,先送會計室審核登記,再陳校長核准辦理。 |
十四、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會計室應依「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案,會計室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辦理。 |
十五、 |
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若有上述分批辦理者,其主管人員應受行政處分;如公款遭受損失時,並應負賠償之責任。 |
十六、 |
辦理招標之採購應訂定契約,採購金額未達伍拾萬元之契約書得以決標記錄代替之。
訂定契約或決標記錄代替契約,除依規定得免收保證金外,得標廠商應繳交履約保證金或保固金。 |
十七、 |
採購案於完工或交貨時,應辦理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
前項除十萬元以下之採購者外,須作成驗收紀錄。
驗收不符時,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
十八、 |
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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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主驗人員:由校長指派或請購單位之主管擔任。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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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驗人員:由請購人員或接管人員或使用單位人員擔任,會同查驗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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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協驗人員:由採購單位主管或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擔任,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
十九、 |
工程完工及購置財物交貨,奉派參加驗收及監辦人員,應切實依照契約或請購單及有關文件所開列之品名、規格、廠牌、數量、檢驗無訛,其驗收證明書及結算表經參加人員分別署名蓋章後,由主辦單位簽報校長核定辦理。 |
二十、 |
財物驗收屬於一般物品由總務處保管組辦理,屬於特殊財物由使用之業務單位會同保管組暨專門技術人員辦理。財物經驗收後,應依照行政院頒「財物分類標準」設帳登記管理,財產類應填寫財產增加單,消耗性與非消耗性物品應分別編號,並於發票(或收據)粘貼紙上加蓋識別印戳。 |
廿一、 |
對財物之保管與收發應依照行政院頒行「事務管理規則」第陸「物品管理」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每半年或一個年度由保管單位會同會計單位盤查一至二次,必要時會計單位得簽請隨時派員抽查之,如有短少,保管人員應負責賠償並視其情節依法處理。 |
廿一、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簽報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並陳報教育部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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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採購作業要點簡表
項目 |
金額 |
招標方式 |
公告方式 |
申請方式 |
等標期限 |
決標公告 |
監標監驗 |
備註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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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金額:工程、財 務新台幣五千萬元(含);勞務新台幣一千萬元(含)以上。 |
公開招標(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且經教育部核准者) |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等標期內持續於門首公告。 |
使用單位提出簽呈請購(附規格明細單及其他相關表格文件) |
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辦理。 |
決標日三十日內刊登於採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
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並知會會計室。會計室依「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辦理。 |
(一)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二)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且經教育部核准者) |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公告方式同右(經常性採購須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
使用單位須專案簽奉校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且經教育部核准者) |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
使用單位須專案簽奉校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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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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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含)以上。 |
公開招標
(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且經教育部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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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資訊網路。 |
使用單位提出簽呈請購(附規格明細單及其相關表格文件) |
同上 |
決標日三十日內刊登於採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
應通知會計室派員監辦,會計室依「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辦理。 |
(一)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二)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且經教育部核准者) |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公告方式同右(經常性採購須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
使用單位須專案簽奉校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且經教育部核准者) |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
使用單位須專案簽奉校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
三 |
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不含)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台幣十萬元(含)以上。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須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資訊網路。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 |
使用單位提出簽呈請購(附規格明細單及其他相關表格文件) |
同上 |
得刊公報或資訊網路 |
應通知會計室派員監辦,會計室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辦理。 |
第一次公告須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如未能取得三家,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限制 |
限制性招標(須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且經教育部核准者) |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
使用單位須專案簽奉校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
四 |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台幣十萬元(不含)以下。 |
各教學及研究單位及圖書館得不經公告程序由請購單位確實詢價辦理,得免附估(報)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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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請購單請購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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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授權一級單位主管代為決行。
2、因業務性質,採購手續仍需經總務處辦理。
3、本項不含電氣及線路採購案。
4、核准後,請廠商送貨並於驗收完成後,將發票以黏貼憑證用紙辦理核銷。
5、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
6、本項不含設備購置。 |
五 |
一萬元以下採購 |
各行政單位得不經公告程序由請購單位確實詢價辦理,得免附估(報)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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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請購單請購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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