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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受訓.加班.有關單位兼辦解釋令
1.Q:請教家住臺中,辦公地點在臺北,若因公務至臺中出差時,可否請領出差住宿費?
A:「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9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
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
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故國內出差,如有住宿於出差地點之自宅,依上開規定得報支住宿
費標準數額之二分之一。但各機關依上開要點第十五點另訂報支規定者,從其規定。
2.Q:請問若主辦單位對於長期受訓期間的週休二日,只提供住宿並未供用膳,該二日可以報支膳雜費及返
鄉交通費嗎?
A:關於受訓期間的假日交通及膳費報支問題,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2
點:「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
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
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
分之一支給膳費」。準此,受訓期間假日,訓練機構未供膳,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者,可按膳雜費之
二分之一支給膳費,已無再支領返鄉交通費之必要。
3.Q:奉派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由主辦單位發給出席費或講師費後,是否仍可支領出差旅費?
A:一、本機關人員奉派至其他機關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邀請機關除依規定支給必要之酬勞,如講座鐘
點費外,應可基於地利之便,就必要之交通、飲食及住宿加以安排。惟如未予安排,則本機關人
員得在不重領之前提下,衡酌實際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交通膳雜等費。
二、另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
外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至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
表出席上開會議,依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
4.Q:請問最有利標邀請之專家學者因評選所需實地至投標廠商之廠房勘查,於當天勘查後開會討論評選程
序及結果,請問該專家學者是否可同時領取審查費及出席費?
A:一、出席費及審查費之支給,應依行政院頒「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其中出席費係
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
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而言,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
二、本案受邀參與最有利標之討論評選會議之專家學者,依上開要點規定應得支領出席費;至其於開會當
天依評選所需實地至投標廠商之廠房勘查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屬會前準備
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自不得支給審查費。
5.Q: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院授主會字第091008386號函頒「各機關待遇與相關事項預
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規定,人事單位審核加班費有無事先核准。請問是指單位主管事先核准即可?
亦或須送人事室核准備查?
A:你所提有關人事單位審核加班有無事先核准之執行疑義問題,為你說明如下:
一、查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院授主會字第091008386號函頒之「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
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對於加班費支給之審核,規定業務單位應負責管制加班之必要性及加
班時數是否符合規定,人事單位應審核加班有無事先核准、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復查行
政院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規定,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
班,應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
二十小時為限。
二、依據前揭規定,人事單位審核加班有無事先核准,係指審核加班是否經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
事先覈實指派,而非以經機關人事單位事先核准備查為必要。
6.Q:九十二年十一月版主計月刊之主計長信箱內有同仁問及零星採購支付貨款時,除可直接以零用金支付
外,另得以政府採購卡為之,目前尚無可以個人信用卡支付貨款之規範。請問採購金額若為一萬元以
上時,是否比照零星採購亦不得以個人信用卡支付?
A:查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機關支付採購價金,得以政府採購卡為之。同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政府採購卡持卡人於使用權限內得以該卡支付採購價金。故各機關辦理超過零用金支付限額之採購
支付價金時,得以政府採購卡支付,尚無可以個人信用卡支付貨款之規範。
7.Q:依採購法第十三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會同監辦,惟機關首長另有考量,以通案方式,一律免除「有關單位」的指派監辦之疑義:
一、通案免除「有關單位」的指派監辦,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二、各項採購案件及其相關驗收核銷憑證上,如無「有關單位」的監辦簽註,會計單位據以審核付款結
案,是否有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三、依「機關主(會)計及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所述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核准免派員監辦
者,監辦人員是否仍須在該件採購文書上,辦理「書面審核監辦」?
A:所提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適用疑義乙案,為妳說明如下:
一、有關通案免除指派「有關單位」監辦,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乙事。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主
(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工程企字第0九一00
四二二一七0號函釋,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有關「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應以逐案簽
辦為原則。
二、有關各項採購案件及相關驗收核銷憑證上,如無「有關單位」的監辦簽註,會計單位據以審核付
款,是否有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乙事。貴機關有關單位如已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經核准「不派
員監 辦」時,自無須於採購相關文書上簽名;倘有關單位並未奉准不派員監辦,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
核發現 時,應請相關承辦單位或人員補簽註。
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經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派員監辦時,亦得免採書面審核監辦。
8.Q:請問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人員,訓練機構有提供膳宿,參訓人員因家住鄰近地區,每
週一至週五早、晚餐及住宿均自理,訓練機構亦提出其未用餐及住宿之證明,該員可否請領週一至週
五之膳費及往返交通費?
A:所詢受訓補助問題,因訓練機構有提供膳宿,參訓人員家住鄰近地區,每週一至週五早、晚餐及住宿
均自理,雖訓練機構亦提出其未用餐及住宿之證明,該員仍不得請領週一至週五之膳宿費用;另有關
其每日往返之交通費得否報支一節,本處已作成如下通案解釋。
行政院主計處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 0930000008號
主旨:關於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義一案,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台九十忠授字第0六八五一號函訂定,合先敘明。
二、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
,至於交通費部分,除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二點規定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
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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